新華網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梁賽玉 張源培)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近日證實,澳大利亞同意協助中方的追逃追贓行動,沒收逃逸貪官資產的行動將在幾周內展開。“腐敗分子不論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將其繩之以法。”她說。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學研究所教授黃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是中國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外逃貪官的最新進展之一。
  中國今年發起了聲勢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贓的“獵狐行動”,在犯罪分子潛逃目的地的主要國家中,澳大利亞第一個表態配合中方行動。
  今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明確提出,強化與有關國家、地區的司法協助和執法合作,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
  追逃的四種路徑
  具體來講,目前中國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徑: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國已經與3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並且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含有具體引渡條款的多邊公約。
  中國於2002年從泰國將挪用公款7.1億元的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原總經理陳滿雄和法定代表人陳秋圓引渡回國,於2009年從阿爾巴尼亞將涉嫌特大金融詐騙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國,途中還在意大利成功地實現了對沈磊的過境引渡。
  移民法遣返是在無引渡合作關係情況下實現對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2011年7月23日,廈門特大走私案主角賴昌星被成功遣返。
  黃風指出,追逃追贓並非易事,中國有關方面在爭取賴昌星遣返上花了13年時間。這是因為,在實踐中,中國的許多逃犯為對抗遣返都大打所謂被“迫害”或遭“酷刑”這兩張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者變為引渡的替代措施,不但需要贏得遣返國對中國刑事訴訟活動的理解和認可,而且需要使遣返國對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抱有基本的信任。
  異地追訴實現境外緝捕是第三條路徑。具體地說,就是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逃犯觸犯該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
  餘振東、許超凡和許國俊是中國銀行廣東分行開平支行的三任行長,在2001年案發後三人立即潛逃。中方考慮到上述人員攜款外逃的行為也同時觸犯了美國的刑事法律,於是制訂了這樣的境外緝捕策略:支持並且協助美國主管機關以洗錢犯罪、違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當地對他們實行緝捕並開展刑事追訴活動。面對強大的刑事追訴壓力,餘振東同美國刑事檢控機關達成辯訴交易,承認所有被指控的犯罪,並表示自願接受遣返。
  許超凡和許國俊作出了既不認罪又不接受遣返的選擇,分別被美國法院判處25年和22年監禁並留在當地監獄服刑。
  第四條路徑是勸返。針對一些思鄉心切的外逃貪官,勸返往往會見效。如中國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逃到加拿大後靠給人裝修房子為生。勸返行動組的人員與他接觸了近1年,經常一談就是兩三個小時。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終於對行動組成員表示,想回國與家人一起過生日。8月11日生日之前,高山回到了中國。
  “天羅地網”如何佈置?
  2014年以來,針對外逃貪官的法網被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收攏”。在王岐山今年1月明確提出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3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裡,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檢察機關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
  5月,中紀委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央行等部門召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強調,努力營造有利於國際追逃追贓的氛圍,讓外逃貪官無處遁形。中紀委的內部機構也作出了相應調整--外事局與預防腐敗室被整合為國際合作局。
  7月,公安部代號為“獵狐2014”、旨在緝捕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正式啟動。
  10月,黃樹賢首次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的身份亮相。作為辦事機構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將由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承擔具體工作。
  除了中央紀委,這個辦公室還有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其他單位的負責人參與,各單位按照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據悉,下一步,中國將通過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加強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等方式壓縮外逃官員的生存空間。
  中國同時在積極推動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的建立,該網絡由APEC各經濟體反腐敗和執法機構人員組成,旨在加強以追逃追贓為重點的個案合作、經驗分享和能力建設。目前,中國已經與93個國家簽署了檢務合作協議或諒解備忘錄,與189個國家建立了警務合作關係,並與美國、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與執法合作機制。
  難點:“死刑不引渡”條款
  中國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常引渡合作關係的進程並非一帆風順,死刑問題一度成為重大法律困難。經過多年的利弊權衡,2005年11月在與西班牙談判締結引渡條約時,中國首次接受了“死刑不引渡”條款(即在一些沒有死刑的國家,如果嫌疑人被引渡回國後將被判處死刑,可以拒絕引渡要求),從而掃除了與一些國家締結引渡條約的最大法律障礙。此後,中國又與法國、葡萄牙、澳大利亞、意大利等國家建立了穩定的引渡條約關係。
  黃風說,“死刑不引渡”已成為人權保障的原則。以往只有廢除了死刑的國家提出要求,現在不管是否廢除死刑,各個國家都會提出類似要求。由於被遣返國家需要樹立“人道主義”形象,接受“死刑不引渡”條款是和國外開展引渡合作、遣返逃犯的共識。
  他表示,從民眾的角度來看,對於遣返的外逃貪官不管有多大的罪都不判處死刑,肯定是有意見的。雖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作為國際合作者要尊重合作伙伴相關法律制度,“兩害相權取其輕”,否則讓這些貪官逍遙法外,將不利於司法立法權的行使,不利於中國經濟運行,為此必須要做出讓步。
  這位專家同時指出,除了“死刑不引渡”,中國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以保持刑事政策的連續性與明確性,保證司法公正公開,爭取更多國際上的認同。
  黃風說,事實證明,境外追逃需要國際合作,更需要練好內功,在改進和完善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同時充分發揮刑事政策的功效。
  他希望,中國司法機關能夠儘快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境外追逃中自首的認定標准予以明確,使向那些外逃人員所作出的寬大性承諾更加具有可信性和有效性,從而更正確地體現中國刑法的謙抑性,感召、鼓勵更多外逃人員回國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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